瓮安法院:被执行人已变卖房产,买受人代为履行

发布日期:2023-02-02 19:54 来源:瓮安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胡瑶 浏览量:95

  “感谢你们为我追回欠款,让我顺利拿到这5万余元。”近日,瓮安法院执行完毕一起案件,让当事人的合法债权得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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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晏某与商某本是朋友关系,但双方因借款发生纠纷,原告晏某遂将被告商某诉至瓮安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令商某偿还晏某借款本金670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商某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晏某向瓮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执行法官通过查证得知,登记于被执行人商某名下的房产早被变卖,且该房屋已交付但未过户,商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执行一度陷入僵局。执行法官通过走访瓮安二手房交易市场,得知买卖房产未过户的基本都压有尾款,于是迅速联系房屋买受人犹某,查实被执行人商某与案外人犹某的房屋买卖中尚有尾款5万余元未付且该款项已到期,这为本案执行带来实质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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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与几方深入沟通,被执行人商某承诺案外人犹某代为履行后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各方人员均无异议后,由犹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晏某支付人民币5万余元代为履行,申请执行人晏某念在与被执行人的朋友关系上,主动放弃余下的16000余元,双方握手言和,此案顺利执行完毕。

一审:王媛俪 二审:冉婷婷 三审:李永春 监制:王成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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