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含量高达316mg/100ml,瓮安一司机酒驾还撞人,“醉”上加罪!
发布日期:2025-04-30 18:03 来源:瓮安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瓮安县融媒体中心 浏览量:38
4月29日,瓮安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并当庭宣判,为提高警示教育意义,邀请瓮安县“两客一危一货一网”企业负责人及客货运司机等30余人旁听案件审理,通过以案释法,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遵守交通规则意识。
2024年12月27日傍晚,被告人李某在瓮安县中医院附近火锅店吃饭,期间喝了约三两白酒,饭后驾驶小型轿车由客车站(北)方向往茅坡方向行驶,同日19时4分许,行至瓮水办事处富水桥十字路口人行横道路段时,所驾车辆右侧前部位碰撞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姚某,造成姚某受伤、肇事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6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经瓮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承担全部责任,姚某无责任。
瓮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316mg/100ml,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事故发生后,无悔罪表现,不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酒驾行为害人害己,酒精会麻痹神经,降低判断力和协调能力,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广大群众要树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安全理念,杜绝一切侥幸心理,做到遵规守法,文明出行,否则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并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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