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瓮安县启用交通违法抓拍电子监控设备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1-27 16:25 来源:瓮安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瓮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浏览量:26
为维护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瓮安县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际,现对瓮安县启用交通违法抓拍电子监控设备的路段及设置点位进行公告,有关事项如下:
一、交通信号灯交通违法抓拍设备
(一)抓拍覆盖范围
县域内交通信号灯
(二)抓拍违法行为
1、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2、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3、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三)抓拍时间
全天24小时
二、测速交通违法抓拍设备
(一)抓拍覆盖道路范围
1、工业园区大道金正大至芭田路段出城卡口,所在地点:瓮安县工业园区大道006公里100米;
2、工业园区大道花海至芭田进城方向石灰窑路段卡口,所在地点:瓮安县工业园区大道11公里900米;
3、茅坡路口至瓮安南出城方向卡口,所在地点:瓮安县茅坡路口往南1公里+100米(出城);
4、瓮安南至茅坡路口入城卡口,所在地点:瓮安南站高速连接线Y形路口往北900米(入城);
5、河西大道路口至二中出城卡口,所在地点:新二中大门往南100米(出城);
6、二中至河西大道路口入城卡口,所在地点:花桥路口往北1公里+400米(入城)。
(二)抓拍违法行为
1、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2、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3、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4、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5、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
6、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7、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8、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9、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10、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11、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12、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13、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
14、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15、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到20%的;
1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17、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在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18、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
19、违法行为: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三)抓拍时间
全天24小时
三、交通违法抓拍卡口
(一)抓拍覆盖道路范围
1、建安大道体育馆入城卡口,所在地点:建安大道7公里100米(入城);
2、建安大道龙水坝安置房入城卡口,所在地点:建安大道2公里900米(入城)。
(二)抓拍违法行为
1、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货车进城违反禁令标志指示);2、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3、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在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上行驶的;4、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5、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三)抓拍时间
货车进城违反禁令标志指示抓拍时间为7时至23时,其他交通违法抓拍时间为全天24小时。
四、公告期限
2026年1月26至2026年2月10日。
根据违停抓拍电子监控记录,凡在上述路段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规范停车,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公告
瓮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1月26日
版权说明:
1.来源为“瓮安县融媒体中心”均为瓮安县融媒体中心所属媒体的原创内容;未经中心书面授权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发行、建立镜像或用于其他任何商业目的。转载时请务必注明来源及作者。
2.凡注明“来源: XXXXX (非瓮安县融媒体中心)”的作品,此类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或原发布单位所有。转载旨在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中心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