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日期:2026-02-08 14:13 来源: 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172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春节将至,为规范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透明、诚信守法的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各经营者应以显著方式明码标价,做到标价内容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网络页面显著位置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规范价格行为,杜绝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禁止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虚假折价、低标高结、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行为。促销活动时,不得以虚构原价、虚假降价、虚假折扣等欺诈手段进行促销,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进行价格欺诈。
重点领域价格行为规范
民生商品经营者:销售粮油肉、果蛋菜等生活必需品时,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串通涨价或哄抬价格。
住宿餐饮经营者:宾馆、酒店、餐饮等经营者要严格规范标价行为,履行价格承诺。通过网络平台、直播销售等渠道预订的服务,订单生效后不得单方面毁约或擅自提高价格。
旅游景区经营者:要在售票或服务处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自费项目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景点要严格落实门票价格优惠政策,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变相提高门票价格。
交通运输经营者:客运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票价政策,属于旅客自愿购买的保险,应予明示。停车场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立收费标价公示牌,公示收费标准等内容。
强化行业自律与主体责任。各行业协会要加强价格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提价、操纵市场价格。电商平台、年货市集主办方等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入驻商户价格监管,及时排查清理违规信息,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工作。
加强监管与监督。春节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及有关责任部门将加大市场巡查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价格欺诈、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有关票据凭证并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投诉举报。
希望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共同营造欢乐祥和、公平诚信的春节市场环境。
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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