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物业服务企业“十条禁令”行为准则
发布日期:2026-06-13 15:44 来源:瓮安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10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瓮安县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了《瓮安县物业服务企业“十条禁令”行为准则》。
第一条 严禁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履约、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不得擅自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无故缩减公共区域保洁频次、降低绿化养护等级、减少安保巡逻密度或停止提供合同约定的公共设施维护、停车管理等服务。
第二条 严禁违规收费和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严禁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擅自增设收费项目、超出政府指导价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收取费用,不得变相收取合同未约定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依据,自觉接受业主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严禁侵占、挪用、私分业主公共收益。业主公共收益主要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的租赁收入、广告投放收益、地面停车费收入(扣除合理运营成本后的净收益)以及其他公共区域经营性收入等。严禁物业服务企业以隐瞒收入、截留款项、转移资金等方式侵占公共收益,严禁擅自将公共收益用于非业主共同利益的支出,严禁违规私分公共收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公共收益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并半年一次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收支情况,公示内容应包括收入来源、支出项目、金额及相关凭证,自觉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以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属地乡镇(街道)的监督。
第四条 严禁擅自占用、改变、出租业主共用部位。业主共用部位主要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楼梯间、公共走廊、架空层、绿地、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电梯厅、单元门厅等。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书面同意,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堆放物品、搭建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擅自改变共用部位的规划设计用途;禁止擅自将共用部位出租用于经营活动。
第五条 严禁采取暴力手段、停水、停电、限制使用电梯等手段和形式催收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应通过合法途径催收物业服务费,包括与业主友好协商、出具书面催缴通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禁止采用恐吓、威胁、侮辱、骚扰业主及其亲属,或堵塞车辆出入口、阻碍正常通行、中断公共区域照明等不当手段迫使业主缴费。物业服务企业须建立规范的物业服务费催缴工作流程,对逾期未缴费的业主,应首先主动了解欠费原因,积极协助解决实际困难,不得直接采取过激措施影响其正常生活。业主对物业服务费存有异议时,物业服务企业应耐心予以解释说明,不得以此为由实施违规催收行为。
第六条 严禁挪用、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或通过虚构维修项目、夸大维修费用、伪造相关凭证等方式骗取资金。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主要参与主体,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资金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核、公示、拨付全流程规范机制。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前,须组织业主代表、专业机构对维修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明确维修内容、预算金额及必要性,并将相关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规定期限,经业主依法表决通过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业主公布资金收支明细,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可追溯。
第七条 严禁采取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破坏市场环境行为和纵容企业员工违法违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市场主体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得通过夸大服务质量、虚构企业资质、误导业主决策等虚假宣传方式获取维修资金使用相关业务;不得向业主委员会成员、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属地乡镇(街道)及所属村(社区)等相关方输送财物或其他利益,以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员工行为规范和监督机制,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培训,对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并严肃处理,不得隐瞒、包庇或纵容。
第八条 严禁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后,拒不撤离和移交相关场地、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后,及时办理撤离手续。不得无正当理由滞留物业服务区域,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拒绝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台账、业主信息名册、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记录等相关资料;不得采取锁闭办公场所、阻挠新物业服务企业进场等方式妨碍正常交接。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合同终止交接方案,明确交接流程和责任人员,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场地清退、资料移交及设施设备查验等工作,保障物业管理服务的平稳过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小区正常秩序。
第九条 严禁侵犯业主个人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保护业主个人信息安全,建立健全业主信息收集、存储、使用、销毁全流程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操作规范与责任主体。不得在未经业主书面同意或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范围的情况下,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出售、提供业主姓名、联系方式、房屋产权信息、家庭成员情况等个人敏感信息;不得将业主信息用于商业营销、广告推送等非服务目的。需采用加密存储、访问权限分级管控等技术手段保障信息安全,定期开展信息系统安全检测与漏洞修复,防止信息被非法获取或篡改。企业需加强员工信息安全培训,提升员工合规意识与操作能力,对违反信息保护规定的行为严肃追责,切实维护业主隐私权与合法权益。
第十条 严禁拒绝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乡镇(街道)及所属村(社区)的督促依法履职和监督等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乡镇(街道)及所属村(社区)依法实施的履职督促与工作监督,按要求如实提供与物业管理服务相关的合同履行、财务收支、公共设施维护记录等资料。对提出的整改要求,须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回应并落实整改。不得以推诿塞责、拖延应付、隐瞒信息等行为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不得对监督人员实施刁难、威胁、打击报复等行为。应建立健全监督响应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对接,保障沟通渠道顺畅;对监督指出的问题,须及时自查自纠,并定期反馈整改进展情况。通过自觉接受监督,规范服务行为,促进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提升,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与小区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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