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6年贵州省省级购房消费券活动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6-20 12:19 来源:瓮安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商务厅 浏览量:37

广大购房者:

  现将2026年贵州省省级购房消费券活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活动内容

  按照“总额控制、先到先得、用完即止”原则,对2026年6月26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在贵州省内签约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合同签约时间为准),并在2026年9月30日前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载明的时间为准)的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房屋总价的1.5%发放消费券,最高不超过1.5万元,金额四舍五入取整至元。

  申请主体:购房人本人。参加活动的购房人须为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名义购房的,不得申领消费券。每位购房人可申领1次消费券。

  参与活动的房屋范围: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开发建设,已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已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二手房、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公寓、商铺、车位等,以及司法判决等非销售情形发生的产权转让或变更,均不纳入本次活动范围。每套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仅可对应申领1次消费券。具体项目名单,活动开始后可在多彩宝APP活动页查询。

  二、消费券申领时限

  2026年6月26日至12月31日

  2026年12月31日18:00后不再受理新提交的申请材料,此前已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可再修改或补充。

  三、消费券申领及使用流程

  (一)锁定资格

  购房人支付购房款或购房首付款并签订购房合同后,由购房对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登录多彩宝APP,填报完整购房信息,并上传商品房买卖合同关键页、购房款支付凭证。购房人完成多彩宝APP实名认证,进入本次活动页面,核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上传信息无误后,自行上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票据,系统将按照上传完成时间先后顺序,锁定购房人的消费券领取资格和额度。资料审核校验通过后,购房资格正式生效;审核未通过则取消资格锁定,释放额度,活动期间可修改材料,重新发起资格锁定申请。

  (二)申领消费券

  购房人在资格锁定后30日内,在多彩宝APP内上传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如购房人提取个人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由属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划转至房地产企业收款账户的,需同步上传公积金提取凭证,完成消费券申领提交。资料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发放对应额度消费券;审核未通过的,可在30日资格有效期内修改材料并重新提交。逾期未提交材料的,资格自动作废。

  (三)使用消费券

  购房人首次使用消费券,需进入多彩宝APP活动页面,按照指引激活云闪付消费金,激活后方可在参与活动的商家使用。消费券不设使用门槛、不限使用次数,不可兑换现金、不可转让赠送。消费时通过云闪付支付,系统自动抵扣消费券,单笔订单应付金额不得超出消费券可用余额。具体参与活动的商家名单,活动开始后可在多彩宝APP活动页查询。

  消费券申领情况将在多彩宝APP活动页实时公示。

  四、注意事项

  (一)本次购房消费券专项资金总额3亿元,按照“总额控制、先到先得、用完即止”原则发放。请有意向参与活动的购房人合理安排购房签约、备案及申领时间。

  (二)多人共同购买同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的,该套住房仅可对应申领1次消费券。需由其中一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取得其他共有权人确认或授权。本次消费券权益归实际申请人所有;未参与本次申领的房屋共有权人,不占用自身消费券申领名额,后续单独购买符合条件新建商品住房的,可按规定正常申领1次消费券。

  (三)同一套商品住房相同产权人(所有权人及共有权人)首次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时间,也应在2026年6月26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内。活动开始前购房人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该备案后,在活动期间对同一套商品住房重新备案的,不符合消费券申领条件。

  (四)消费券自审核发放通过当日起计算,有效期为90天,使用截止时间最晚不超过2026年12月31日,逾期未使用的自动作废,不予补发。

  (五)本次省级购房消费券政策,与各地自行实施的购房优惠政策互不冲突,可按属地具体政策执行。

  (六)购房人使用消费券消费后发生退货的,将以消费券形式原路退还实际支付金额,若消费券仍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已过有效期则自动作废。

  (七)若发生需要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情形,购房人须全额退回已使用的消费券对应资金后,方可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因司法判决强制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购房人须主动退回已使用的消费券对应资金;未主动退回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缴全部已发放的资金。

  (八)购房人应对所有申领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如因个人提供材料不符合条件导致申领失败的,相关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九)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重大政策调整、资金使用完毕、系统安全风险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活动规则的,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活动规则,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十)本次2026年贵州省省级购房消费券活动最终解释权归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有。    

  特此公告。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商务厅

2026年6月18日

编辑:王媛俪 一审:冉婷婷 二审:李永春 终审:顾 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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