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清理在道路上违规停放车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9-30 18:46 来源:瓮安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瓮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浏览量:22

为全面提高城市品质,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和公共区域停车秩序,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公共资源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即日起,瓮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对道路上长期违规停放的以下三类车辆进行集中清理整治,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

瓮安县城市建成区,东至映山红社区,西至西郊水厂,南抵特殊学校,北抵党校—C5路段(包含具有通行功能的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泊位、广场等公共区域)。

二、整治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常态化管控整治。

三、清理对象

(一)道路上违规停放的拼装车、报废车,使用假牌、套牌,未按规定悬挂号牌、故意遮挡号牌,无法核实来源以及经查询属于盗抢、涉案的车辆;

(二)长期在公共道路上违规停放,外观残旧破损、轮胎干瘪,号牌缺失或明显丧失使用功能等的车辆;

(三)其他影响道路通行和城市市容环境的违法停放车辆。

 以上清理对象包括机动车(如汽车、货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和非机动车(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车等)。

四、清理要求

(一)凡符合清理对象特征,属于整治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自然日)内自行清理。

(二)在规定时间内未自行清理的,瓮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现场违法事实和证据,依法拖移车辆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被拖移车辆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起15日内到瓮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接受处理。

(三)被拖移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超过规定期限未接受处理,或者车辆无人认领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经法定程序后依法予以分类处置。

五、车辆存放与查询

被拖移车辆的入库、保管、移交和处置将逐车登记,建立台账,确保被拖移车辆可查询、可追溯。

联系电话:0854-2788900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六、违法责任追究

对在集中清理整治工作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举报方式

广大市民如发现在整治区域内符合清理对象的车辆,可及时举报。瓮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报核实后将依法进行处置,举报电话:0854-2620181。

特此公告


瓮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瓮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9月30日

编辑:商 琴 一审:李峤橦 二审:李永春 终审:顾 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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