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治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9-30 19:27 来源:瓮安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瓮安县融媒体中心 浏览量:20
广大市民朋友: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营造整洁有序、文明宜居的城市生活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6修正)》等行政法规规定,现就关于整治瓮安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占道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瓮安县城市建成区(东至映山红社区,西至西郊水厂,南抵特殊学校,北抵党校—C5路段)。
二、整治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常态化管控整治。
三、整治类别
(一)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外部装修、改建,违反城市市容环境管理规定的;
(二)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违规搭建房屋、堆放杂物,临街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环境物品的;
(三)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包括堆放建筑物料、生活物料、生产物料、经营性物品、杂乱物品、栽花种菜、搭建夜宵棚户、搭建兜售物品摊位等);
(四)擅自在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物品的;
(五)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加工、承揽,冲洗、维修车辆的。
四、整治要求
(一)凡符合整治类别,属于整治区域内的物权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行为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自然日)内自行改正并完成整治清理;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已依法取得批准的临时堆放、搭建行为,应当按照批准范围、期限和要求实施,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期满后恢复原貌。
(二)在规定时间内未自行整治清理的,瓮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照《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6修正)》之规定依法予以查处。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依法移送或者协同处置。
(三)广大市民朋友应当理解、支持并主动配合城市管理工作。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实施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感谢广大市民朋友和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维护瓮安整洁有序、文明美丽的城市环境,共同营造瓮安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管理氛围。
举报电话:0854-2620181
特此公告。
瓮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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